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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歐盟授權代表的職責是什么怎么辦理
        發布時間: 2022-05-30 18:11 更新時間: 2024-11-23 08:30

        歐盟授權代表應執行其和制造商間*同意的指定任務。歐盟授權代表應根據要求向主管機構提供歐盟授權書副本。

        歐盟授權書應要求且制造商應協助歐盟授權代表至少執行相關器械的以下任務:

        (a) 核實已擬定符合性和技術文件的歐盟聲明,且在適當時核實制造商已實施適當符合性評估流程。

        (b) 保留一份可用的技術文件、歐盟符合性聲明副本。如適用,保留一份包括所有修訂和補充的相關證書副本,并按照第56 條,在第10(8)條指定時期,由主管機構簽發;

        (c) 遵守第31 條規定的注冊義務,并核實該制造商已遵守第27 和29 條規定的注冊義務;

        (d) 響應主管機構的要求,提供所有必要信息和文檔,采用相關成員國確定的歐盟官方語言,證明器械符合要求;

        (e) 向制造商轉達,歐盟授權代表具有其經營樣品注冊地成員國主管機構的所有要求,或訪問器械,并核實主管機構收到樣品或可訪問器械;

        (f) 配合主管機構采取的任何預防或糾正措施以消除或,如不可行,降低由器械導致的風險;

        (g) 立即通知制造商來自醫護人員、患者和使用者與有關指定器械可疑事件的投訴和舉報;

        (h) 如制造商違反本法規義務,則終止歐盟授權書。

        在不影響本條第4 段的情況下,當所有成員國的制造商都未確立,且未遵守第10 條規定義務時,歐盟授權代表應與制造商一樣為缺陷器械承擔法律責任,并一樣負有共同連帶責任。

        根據第3 段(h)點所述的理由終止任務的歐盟授權代表應立即將任務的終止和原因通知其所在成員國的主管機構,適當時也可通知參與該器械符合性評估的公告機構。


        聯系方式

        • 電  話:13543507220
        • 聯系人:黎小姐
        • 手  機:13543507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