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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單位新聞
        歐盟REACH認證辦理測試流程條件
        發布時間: 2024-05-20 17:27 更新時間: 2024-11-21 08:30

        2023年9月27日,歐盟委員會發布法規(EU)2023/2055,宣布對REACH法規進行了修訂。此次修訂新增了REACH法規(EU No 1907/2006)附件XVII的第78條,涉及合成聚合物微粒(微塑料)的限制規定,并同時增加了附錄15可降解性證明規則以及附錄16溶解性證明規則。該法規將于2023年10月17日生效。


          背景


          合成的或化學改性的天然聚合物的微小碎片廣泛存在于環境中,它們既不溶于水,而且降解速度極其緩慢,容易被生物體攝入,可能對環境和人體健康構成潛在風險。這些聚合物在環境中會逐漸積累,導致塑料污染問題日益嚴重。


          為了應對塑料污染,歐洲委員會于2018年1月發布了一項塑料戰略,旨在減少所有可能導致微塑料污染的來源。隨著2019年12月的歐洲綠色協議、2020年3月新循環經濟行動計劃以及2021年5月發布的零污染行動計劃的發布,這一目標再次得到了強調,特別是在零污染行動計劃中,委員會明確了到2030年減少塑料微粒污染30%的目標。


          合成聚合物微粒的定義


          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的固體聚合物:


          包含在顆粒中,至少占這些顆粒重量的1%,或在顆粒上形成連續的表面涂層;


          上述(a)項所提到的顆粒,按重量計至少有1%滿足以下任一條件:


          (1)顆粒的所有尺寸均等于或小于5毫米;


         ?。?)顆粒的長度等于或小于15毫米,且其長度與直徑之比大于3。


         ?。?)以下聚合物不包括在此定義中:


          自然界中發生的聚合過程而形成的聚合物,無論以何種方式提取,這些聚合物不是化學改性的物質;


          根據附錄15證明可降解的聚合物;


          根據附錄16證明溶解度大于2g/L的聚合物;


          化學結構中不含碳原子的聚合物。


          限制條款


          1、不得單獨或作為實現某種特性而故意添加合成的聚合物微粒,且其濃度大于或等于%(按重量計)的混合物投放市場。


          第1條款不適用于下列物品在市場上的投放:


          用于工業場所的單獨或混合的合成聚合物微粒;


          指令2001/83/EC范圍內的藥品和法規(EU)2019/6范圍內的獸藥產品;


          法規(EU)2019/1009范圍內的歐盟肥料產品;


          法規(EC)No 1333/2008范圍內的食品添加劑;


          體外診斷設備,包括法規(EU)2017/746范圍內的設備;


          本段(d)項未涵蓋的法規(EC)No 178/2002第2條所規定的食品,以及該法規第3(4)條款所定義的飼料。


          第1條款不適用于下列合成聚合物微粒作為單獨物質或混合物投放于市場:


          通過技術手段包含的合成聚合物微粒,以便在預期Zui終用途期間按照使用說明使用時可防止釋放到環境中;


          合成聚合物微粒,其物理性質在預期Zui終使用期間被yongjiu改變,使該聚合物不再屬于本條目的范圍;


          合成聚合物微粒,在預期的Zui終用途中yongjiu地并入固體基質中。


          第1條款適用于以下用途:


          從2029年10月17日起,適用于用于封裝香精的合成聚合物微粒;


          從2027年10月17日起,適用于法規(EC)No 1223/2009附件II至VI序言第(1)(a)點中所定義的“沖洗產品”,除非該類產品被本段(a)項所包括,或包含用作磨料的合成聚合物微粒,即去角質、拋光或清潔用的微珠;


          從2035年10月17日起,適用于法規(EC)No 1223/2009附件II至VI序言(1)(e)中所定義的唇部產品、附件II至VI序言(1)(g)中所定義的指甲產品,以及該法規范圍內的彩妝產品,除非此類產品被本段(a)或(b)項所包含或含有微珠;


          從2029年10月17日起,適用于法規(EC)No 1223/2009附件II至VI序言(1)(b)中所定義的免清洗產品,除非此類產品屬于本段(a)或(c)項;


          從2028年10月17日起,適用于法規(EC)No 648/2004第2(1)條所定義的洗滌劑、蠟、拋光劑和空氣清新產品,除非這些產品屬于本段(a)項或含有微珠;


          從2029年10月17日起,適用于法規(EU)2017/745范圍內的“器械”,除非這些器械含有微珠;


          從2028年10月17日起,適用于不屬于法規(EU)2019/1009第2條第(1)點所定義的該法規范圍的“肥料產品”;


          從2031年10月17日起,適用于法規(EC)No 1107/2009第2(1)條所定義的植物保護產品和用這些產品處理過的種子,以及法規(EU)No 528/2012第3(1)條(a)點所定義的殺菌產品;


          從2028年10月17日起,適用于(g)或(h)項未涵蓋的農業及園藝用途產品;


          從2031年10月17日起,適用于合成運動場地的顆粒填充物。


          此外,法規還詳細規定了合成聚合物微粒的制造商或供應商應報告上一年度有關聚合物微粒相關信息,包括用途、通用標識和對環境的排放量等。對于聲稱其產品中的聚合物微粒具有可降解性或可溶性而獲得豁免的制造商、進口商和工業下游用戶,應按要求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


        聯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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