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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體外診斷IVDR法規CE認證辦理周期流程

        更新時間
        2024-11-22 08: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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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詳細介紹

        就IVDR本法規而言,應適用以下定義:


        (1) “醫療器械”是指歐盟第 2017/745 號法規第 2 條第(1)點中定義的“醫療器械”。


        (2) “體外診斷醫療器械”是指任何醫療器械包括試劑、試劑產品、校準品、質控品、試劑盒、儀器、器具、成件設備、軟件或系統,無論是單獨使用還是組合使用,其制造目的用于體外檢測來自人體的血液和組織樣本,僅用于或主要用于提供以下一類或幾類信息:


        (a) 關于生理或病理過程或狀態;


        (b) 關于先天性身體或精神損傷;


        (c) 關于醫學病癥或疾病的傾向;


        (d) 確定與潛在接受者的安全性和相容性;


        (e) 預測治療效果或反應;


        (f) 定義或監測治療措施。


        樣本容器應歸為體外診斷醫療器械;


        (3) “樣本容器”是指其制造商旨在專門用于收集和保存來自人體的樣本以用于體外診斷,無論是否為真空型。


        (4) “體外診斷醫療器械附件”是指雖然不是體外診斷醫療器械,但制造商旨在與一個或多個特定的體外診斷醫療器械一起使用以使其實現預期用途或根據其預期用途專門和直接地輔助體外診斷醫療器械實現其醫療功能。


        (5) “自測器械”是指由非人員使用的任何器械,包括用于通過社會信息服務向非人員提供的測試服務的器械;


        (6) “床旁檢測器械”是指非自測器械,但旨在由醫護人員在實驗室環境外,通常靠近患者或在患者旁邊進行測試的任何器械;


        (7) “伴隨診斷”是指對于相應藥品的安全和有效使用而言必不可少的器械,以便:


        (a) 在治療之前和/或治療期間識別可能受益于相應藥品的患者;


        (b) 在治療之前和/或治療期間識別可能由于使用相應藥品治療而導致嚴重不良反應風險增加的患者;


        (8) “通用器械組”是指具有相同或類似預期目的或技術共同性的一組器械,允許其在不反映特性的情況下按照通用方式對其進行分類;


        分類規則


        1. 實施規則


        1.1. 分類規則的使用應基于器械的預期目的。


        1.2. 若該器械將與其他器械共同使用,分類規則應分別適用于各器械。


        1.3. 對于在體外診斷醫療器械中的附件應與其配合使用的器械分開單獨進行分類。


        1.4. 驅動某一器械或影響器械使用的軟件,應與該器械歸為同一類別。


        若該軟件獨立于任何其他器械,則按照其本身進行分類。


        1.5. 預期與某一器械配合使用的校準品,應與該器械歸為同一類別。


        1.6. 賦值質控品包括定量和定性質控品,用于某一特定分析物或多種分析物的賦值質控品應與該器械歸為同一類別。


        1.7. 制造商應考慮所有分類和實施規則,便于為器械確定正確的分類級別。


        1.8. 若制造商聲稱某個器械具有多種預期用途,使得該器械可歸為多個類別,則它應被歸入較高的類別。


        1.9. 若多個分類規則適用于同一器械,產品類別以高的為準。


        1.10. 每條分類規則適用于一線試劑、確認試劑和補充試劑。



        聯系方式

        • 電  話:13543507220
        • 聯系人:黎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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