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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用夾板支架助行器CE MDR認證辦理流程

        更新時間
        2024-11-22 08: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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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療機械CE認證包含哪四方面 ?

        CE認證是一個完備的安全性保障系統,并不是只是將一個試品取得實驗室檢測根據罷了。

        由于 CE 標示是一個安全標識,因此,一個根據CE認證的商品務必保證自商品 設計,生產制造,外包裝,說明書的撰寫,到運送,市場銷售,新產品的全部合理使用期限 中,以及使用后產品的回收利用,這些全部環節上,均合乎歐洲的身心健康、安全性、與 生態環境保護之相關法律法規中常要求的基本要求。因而,一家生產商欲想使其產品根據 CE認證,通常要達到如下所示4方面的要求:

        1.商品投放到歐洲市場前,在商品上貼上CE標識。

        2.商品投放到歐洲市場后,技術文件(Technical Files)務必儲放于歐盟國家境 內供管理機構隨時隨地查驗。

        3.對被市場管理機構發現的不符合CE要求的商品、或使用過程中出現安全事故可是已貼上CE標簽的商品,務必采取補救措施。(比如從貨架上臨時拿 掉,或從市場里永*久地撤銷)。

        4.已貼上 CE標識之產品規格在投放到歐洲市場后,若遇到歐盟國家相關的法律變更或轉變,其后面制造的同樣型號商品也必須相應地進行變更或調整,便于合乎歐盟國家新的法律規定。

        CE 驗證程序流程

        1. 確定出入口我國

        2. 確定產品類型及歐盟國家產品類別命令

        3. 特定“歐盟授權代表( 歐盟國家授權代理 ) ”(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

        4. 確定驗證所需要的方式(Module)

        5. 選用 " 自我聲明 " 方式或是 " 必須通過第三方認證組織"

        6. 創建技術文件 (Technical Files) 以及保護與升級

        1、確認出口國家

          若出口至歐洲經濟區EEA包括歐盟EU及歐洲自由貿易協議EFTA的 30 個成員國 中的任何一國,則可能需要CE認證。

        2、確認產品類別及歐盟相關產品指令

          若產品屬于這里所列22 類中的任何一個,一般地講,則需要進行 CE認證。若一個產品同時屬于一個以上的類別,則必須滿足所有類別相對應的產品指令中所列出的要求。

          注: 某些產品指令中有時會列出一些排除在指令外的產品。

          3、指定“歐盟授權代表( 歐盟授權代理 ) ”(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

          為了能確保前述CE標志 (CE Marking )認證實施過程中的4 項要求得以滿足,歐盟法律要求位于30 個 EEA 盟國境外的制造商 必須在歐盟境內指定一家歐盟授 權代表 ( 歐盟授權代理 ) (AuthorizedRepresentative),以確保產品投放到歐洲 市場后,在流通過程及使用期間產品“安全”的一貫性;技術文件 (Technical Files)必須存放于歐盟境內供監督機構隨時檢查;對被市場監督機構發現的不 合 CE要求的產品、或者使用過程中出現事故但是已加貼CE標簽的產品,必須 采取補救措施。(比如從貨架上暫時拿掉,或從市場中永*久地撤除);已加貼 CE標簽之產品型號在投放到歐洲市場后,若遇到歐盟有關的法律更改或變化,其后續生產的同型號產品也必須相應地加以更改或修正, 以便符合歐盟新的法律 要求。

          4、確認認證所需的模式(Module)

          對于幾乎所有的歐盟產品指令來說,指令通常會給制造商提供出幾種 CE認證 (Conformity Assessment Procedures)的模式 (Module) ,制造商可根據本身的情況量體裁衣,選擇適合自已的模式。一般地說,CE 認證模式可分為以下9種基本模式 :

          1.Module A: internal production control

          模式 A: 內部生產控制 ( 自我聲明 )

          2.Module Aa: intervention of a Notified Body

          模式 Aa: 內部生產控制 加第 3 方檢測

          3.Module B: EC type-examination

          模式 B: EC型式試驗

          4.Module C: conformity to type

          模式 C: 符合型式

          5.Module D: production quality assurance

          模式 D: 生產質量*保證

          6.Module E: product quality assurance

          模式 E: 產品質量*保證

          7.Module F: product verification

          模式 F: 產品驗證

          8.Module G: unit verification

          模式 G: 單元驗證

          9.Module H: full quality assurance

          模式 H: 全面質量*保證

          基于以上幾種基本模式的不同組合,又可能衍生出其它若干種不同的模式。一 般地說,并非任何一種模式均可適用于所有的產品。換言之, 也并非制造商可以隨意選取以上任何一種模式來對其產品進行CE認證。

          5、采用“自我聲明”模式還是“必須通過第三方認證機構”

          風險水平 (Risk Level) 較低 (Minimal Risk)

          歐盟的產品指令允許某些類別中風險水平 (Risk Level) 較低 (Minimal Risk) 的產品之制造商選擇以模式A:“內部生產控制 ( 自我聲明 ) ”的方式進行CE 認證。

          風險水平較高的產品必須通過第三方認證機構 NB(Notified Body) 介入。

          對于風險水平較高的產品,其制造商必須選擇模式 A以外的其它模式, 或者模式A外加其它模式來達到 CE 認證。也就是說,必須通過第三方認證機構NB(Notified Body)介入。

          模式 A 以外的其它模式的認證過程中,通常均需要至少一家歐盟認可的認證機構 NB 參于認證過程中的一部分或全部。根據不同的模式,NB則可能分別以:來樣 檢測,抽樣檢測,工廠審查,年檢,不同的質量體系審核,等等方式介入認證過 程,并出具相應的 檢測報告,證書等。

          目前,已經有 1200 多家認證機構獲得歐盟認可, 這些認證機構中的絕大多數位 于歐盟盟國境內。通常情況下, 一家 NB僅被歐盟授權可針對某一類或幾類產品 進行某一或幾種模式下的認證。換言之,一家歐盟授權的認證機構并不可能針 對所有的產品種類進行認證,即使對其被授權的產品種類,通常情況下也并非 被授權所有的模式。對于每一個歐盟的產品指令,通常都有一個針對該產品指 令的授權認證機構NB名錄。

          6、建立技術文件 (Technical Files)及其維護與更新

          歐盟法律要求,加貼了 CE標簽的產品投放到歐洲市場后, 其技術文件 (TechnicalFiles) 必須存放于歐盟境內供監督機構隨時檢查。技術文件中所包涵的內容若有變化,技術文件也應及時地更新。

          "技術文檔"是歐盟醫療器械指令中很重要的一個事項, 它的目的是要求企 業準備充份的技術資料和證明, 供主管機關抽查, 或發生訴訟糾紛時使用。各歐盟指令對于 " 技術檔案 " 的要求有所差別, 在這里謹以中國出口企業 常用的“醫療器械”的要求為例,加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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